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取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8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6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dfswj/1677825932354
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取的公示 | |||||||||
收费名称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教育费附 加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 | 按增值税、消费 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 元 | 巨鹿县 | 缴纳消费税、增 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费人自 行申报缴 纳 | 1.财税【2016】12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 税务部门监督电话0319-4316620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4326851 |
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 | 按增值税、消费 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 元 | 巨鹿县 | 缴纳消费税、增 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费人自 行申报缴 纳 | 1.财税【2016】12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 税务部门监督电话0319-4316620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4326851 |
文化事业 建设费征 收 | 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 计费销售额*3%费率 | 元 | 巨鹿县 |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缴费人自 行申报缴 纳 |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的50%减征。(冀财税【2019】40号) | 税务部门监督电话0319-4316620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4326851 |
国家税务总局巨鹿县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取的公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