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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1-06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jlxajj/1681958312915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本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包括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

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根据执法需要由办公室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执法检查计划或举报投诉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使用国家应急部制定的制式文书全面记录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听证、送达等各执法环节信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委托书》等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听证笔录》等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批准人(领导集体)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行政强制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证据保全、强制措施执行、听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像衔接。

  第十七条 由法制机构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到法制机构存储设备,或按省应急厅要求上传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按本规定将有关音像信息储存到局法制机构执法信息储存设备。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坚持执法信息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执法结束后形成的文书档和执法过程中形成音像记录资料,实施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资料按照局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立卷、归档。一般监督检查过程形成的文字资料,每半年整理成册,由股室、执法大队保管;行政处罚卷、行政强制卷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半装订成册,经股室、执法大队审核符合要求,制作案卷移送表,连案卷移送办公室归档,集中局档案室管理。

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光盘归档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按本制度要求24小时内将有关音像记录储存在执法信息储存设备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每年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等规定,强化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