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2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zfb/1683360596707
- 《巨鹿县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解读材料2023-04-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城镇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有关法规、标准、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应当配建的教育设施。
第三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要求,在土地出让、方案设计、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备案、移交回收、不动产登记、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配套教育设施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县教育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提出建设规模、配建需求建议,做好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利用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
第六条 土地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县教育局签订教育设施配建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形式、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县教育局应在县规委会会议讨论时对配建协议签订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要将配建协议情况在县规委会审议时专项说明。
第七条 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不具备公办园办理条件的,可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八条 县教育局应将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纳入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合理配备教学设施和师资。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建教育设施,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当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管控要求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应充分考虑相邻地块分期出让时配套教育设施和其他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要求,并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要会同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对配建教育设施位置和规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教育局做好已建成城镇小区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同步施工、工程质量、同步验收的监管落实,对未按政策执行的小区采取必要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要求。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建规模标准,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含)平方米以上,均需配建幼儿园,幼儿园配建规模按《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的,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建资金,参与县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城镇小区小学配建规模标准,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参照《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万平方米,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建资金,参与县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城镇小区中学配建规模标准,新建住宅项目建筑面积达到8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参照《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低于80万平方米,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建资金,参与县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第十六条 城镇小区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规模达不到独立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配建标准的,应按照新建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建资金,缴纳标准为幼儿园每平方米30元,小学每平方米50元,初中每平方米30元。
第十七条 城镇小区应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建资金,由县教育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在办理首期项目施工许可前足额缴纳至专户。对未按规定缴纳教育设施配建资金的住宅项目,县教育局不得出具资金缴纳相关证明,行政审批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应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建资金额度,由县教育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定。教育设施配建资金使用,由县教育局制定方案,统筹用于幼儿园、中小学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配建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对存在配建教育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县住建局不得组织综合验收(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配套幼儿园规模和位置、擅自改变用途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8月2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按照本细则执行。巨鹿县人民政府2020年8月2日印发的《巨鹿县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