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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2-24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89671453978

 巨城 管罚决字〔2023〕第002

当事人: **,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身份证号码:130529*************

经查明,2023年2月13日22时15分,你在健康路与新华街交叉口东边路北第一胡同内驾驶车牌号为冀E*****车辆带泥上路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3 2 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3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相关标准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