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3-05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89671567159

 巨城 管罚决字〔2023〕第003

当事人: **,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身份证号码:130529*********

经查明,2023年2月20日16时50分,你在黄巾大道与西平街交叉口西南角,擅自将羊群赶入绿化带内进行啃食,损害绿化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2023 2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3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相关标准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