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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4-01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89671676425

 巨城 管罚决字〔2023〕第004

当事人: 邢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Y

经查明,2023年3月1日11时30分,在迎宾街与元泽路交叉口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

 2023 3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3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告字〔2023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市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相关标准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