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8-01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jlxsfj/1691115400151
巨鹿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是否子项 | 行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的: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情形,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个人 | 不收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内容。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中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等情形,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其他 组织 | 不收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内容。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 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个人 、其 他组 织 | 不收费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个人 | 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依据文号: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4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调解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否 | 县司法局 | 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 公民 | 不收费 | 《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案卷中相应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贴标准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4.事后监管责任:保留电子案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否 | 县司法局 | 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 公民 | 不收费 | 《法律援助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有关文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其他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审查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个人 | 不收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市级司法局进行核准。 3、决定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要依法将有关文书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加强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变更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变更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变更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其他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审查 | 否 | 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个人 、其 他组 织 | 不收费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 1.考核责任:对本辖区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工作情况组织年度考核; 2.处置责任: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工作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组织年度考核; 2.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否 | 县司法局 | 公证处 |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 不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6号公布;条款号:第九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按时呈报省厅。 3.决定责任:由省厅按法律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对于省厅批准设立的,对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及时转交申请部门;对省厅不准予设立的,及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公证机构监管制度,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准予初审许可上报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初审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初审设立的; 4.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初审决定的 5.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及备案 | 否 | 县司法局 | 公证处 | 公证机构 | 不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6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 2.《公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的书面材料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核准的决定,及时呈报省厅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核准的并报省厅备案完毕的,及时转交申请机构;对不核准的,及时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公证负责人监管制度,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业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其他 | 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 否 | 县司法局 | 公证处 | 公证机构 | 不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6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3.决定责任: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重大事项变更,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初审决定,呈报省厅审查。 4.送达责任:省厅核准变更换发证照的,及时转交公证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准予初审许可上报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初审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 4.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初审决定的; 5.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其他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否 | 县司法局 | 公证处 | 公证员 | 不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6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呈报省厅办理变更手续。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省厅核准的公证员变更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及时送达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通知公证员。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公证员变更公证机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准予初审许可上报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初审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 4.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初审决定的; 5.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其他 |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 否 | 县司法局 | 公证处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不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6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初审意见,呈报省厅;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省厅同意换(补)执业证书的,及时将省厅制作执业证书送达公证机构、公证员;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条件的准予初审许可上报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初审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初审决定的; 5.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