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集中整治不戴头盔、不挂牌
发布时间:2023-01-07 发布机构:官亭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索引号:jlxgtz/1691117655772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自1月1日起,巨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行动中,交警大队结合辖区电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和车流量变化,科学部署警力,在主要路段、路口设置执勤卡点,对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骑乘人员进行一对一违法查纠、面对面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最大限度消除广大群众侥幸心理,引导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截至目前,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165人次,劝导教育420余人,处罚违法行为30起。
不戴安全头盔如何处罚?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逾期未挂牌如何处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下一步,交警大队将全面提升路面查处率、劝导率,形成见违必究、见违必劝的整治氛围,进一步增强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