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水务局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8-21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jlxshuiwj/1692604374636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 | 业务指导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巨鹿县水务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
2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 巨鹿县水务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
3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巨鹿县水务局 | 行政裁决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4 | 水事纠纷裁决 | 巨鹿县水务局 | 行政裁决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
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巨鹿县水务局 | 其他 行政权力 | 县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