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民政局关于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01 发布机构:巨鹿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0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索引号:jlxnzj/1693874982403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组织应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下发文件,要求社会组织在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向我局开展2022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工作审查。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向我局报告2022年度工作报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现责令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各社会组织向我局提交2022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工作审查,并报送整改报告。逾期不报的,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一、整改时间
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5日
二、整改内容
(一)加强对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学习。社会团体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二)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相应财务往来和正确使用对公账户。
(三)坚持党建引领,按相关条例规定组建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三、整改要求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上述社会组织到民政局517室领取《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整改期间,停止开展相关活动。
(三)整改结束后,向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整改期满后,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处理。
备注:
未及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补交年检材料递交整改报告。
未使用对公账户的社会组织业务办理使用对公账户,杜绝账外账,杜绝使用个人账户,并递交整改报告。
对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要经实地检查,并限期社会组织递交整改报告,不按时整改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登记。
附:社会组织整改名单
巨鹿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