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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7-12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700984840324

巨城 管罚决字〔2023〕第006

当事人: 邢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C

经查明,2023年5月3日0时20分,在风清路与迎宾街交叉口西行200米杨尘污染。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的规定。

 2023 5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300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相关标准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