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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发布时间:2023-10-24  发布机构:官亭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索引号:jlxgtz/1703746038541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