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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8  字体:[  ]

体裁分类: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zfb/1706165109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不包括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前条所称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不能私自签订不计息方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县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建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四)负责非税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五)对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对银行办理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所涉及收费项目的十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督促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三)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对账及退副业务;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有权向执收单位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四)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任意减免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

第九条  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按照财政、金融监管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汇划清算业务;按照非税收入对账工作流程,向县财政局传输数据,做好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放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于县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不予挂接电子票据。

第四章  非税收入收缴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加强协调配合,维护非税收入收缴秩序。

第十四条  因缴款通知书开具不规范等原因不能办理缴款的,代收银行应及时告知缴款人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具正确的电子缴款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系统,严格执收单位项目挂接,防止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非税收入征缴及相关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县财政局应对非税收入工作质量进行分析研判、检查、督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对全县非税收入收缴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专题报县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巨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