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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巨鹿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2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706165222237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为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我县得到贯彻落实,研究起草了《巨鹿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确保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巨鹿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一是非税收入是县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权利义务。分别介绍了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以及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按照财政、金融监管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汇划清算业务;按照非税收入对账工作流程,向县财政局传输数据,做好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三是票据管理。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放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于县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不予挂接电子票据。

四是非税收入收缴。执收单位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加强协调配合,维护非税收入收缴秩序。 因缴款通知书开具不规范等原因不能办理缴款的,代收银行应及时告知缴款人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具正确的电子缴款通知书。

五是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系统,严格执收单位项目挂接,防止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非税收入征缴及相关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县财政局应对非税收入工作质量进行分析研判、检查、督查,并形成专题报告。

六是附则。本规定由巨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出台意义

出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的意义在于: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力度,确保各类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稽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组织整改,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和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针对违规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