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寨镇集中拆除两处违建
发布时间:2022-04-20 发布机构:王虎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whzz/1706756813152
4月20日上午,王虎寨镇集中拆除两处违法建筑。
近日,王虎寨镇综合执法队加强日常巡查频次,在巡查中发现有两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其中西宋庄村村东的一处违建已打好地梁,多次与农户沟通无果后,王虎寨镇政府依法将违建拆除在初建阶段,农户损失降到最低!另一处位于镇园区对面,属私搭乱建,占用耕地,也依法进行了拆除!此次集中拆除行动中,共拆除违建面积1000余平。
下一步,王虎寨镇将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集中开展“违建集中拆除攻坚行动”,对违法建筑采取零容忍态度,集中整治、统一拆除。
温馨提醒:
为了您的个人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财物损失,请广大人民群众遵循以下原则:动土必申请,动土必报备。农村群众有房屋新建需求的,要向村委会递交新建申请,由村委会向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申请、报备,镇政府派人进行实地核验,符合用地规划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农户才可在指定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否则一律属于违建。
关于违法占地、违规建设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2020年7月3日以来,国家、省市先后多次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会,韩正副总理负责全面耕地建房工作,明确要求:对7月3日以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地。国家先后出台“八不准”、“六个严禁”等相关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84条规定:对违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5亩,一般农田10亩)、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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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寨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