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函证替代程序的情形,以及应收账款常用的函证替代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0-12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xzfwzx/17068398763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函证替代程序的情形作出要求,即:
1.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
2.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
3.未回函。
对于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的常用函证替代程序,如,通过检查期后收款、货运单据及临近期末的销售,以就应收账款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替代程序时需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例如:
1.如果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是由哪几笔交易构成的,则实施的替代程序可能为:
(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
(2)检查构成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出库单、货运单据、客户验收单据、与客户对账的记录等支持性文件。
2.如果不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是由哪几笔交易构成的,实施的替代程序可能为:
(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
(2)检查期初余额是否与上期期末余额一致;
(3)测试本期发生额,包括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并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