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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jlxajj/1708568589760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通  知

局各业务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2017〕 150 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 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 号)《巨鹿县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巨办发〔2021〕4号)的要求,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生命至上的理念,大力实施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率,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美丽巨鹿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及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二、工作日安排

(一)总法定工作日。机关在职人员24人,有行政执法证18人,其中包括监察大队人员3人。依据省应急管理厅编制计划要求,应纳入执法计划的行政执法人员:14(18×80%)人,其中,机关12(15×80%)人,监察大队2(3×80%)人,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2)×18=4482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日。即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482-1008-2544=930天 。

其中: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检查的工作日为162天,一般检查工作日即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日为75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即开展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日为1008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即从事学习、培训、考核、参加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等工作日为2544天。

以上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双控”机制建设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7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8.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0家、工贸企业17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四)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4。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1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81.8 %。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35家、工贸企业86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企业分布和生产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计划调整。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深入分析全县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项”制度、《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内容清单》等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步录入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填报等工作,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4年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3.2024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4.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机关在职人员24人,有行政执法证18人,其中包括监察大队人员3人。依据省应急管理厅编制计划要求,应纳入执法计划的行政执法人员:14(18×80%)人,其中,机关12(15×80%)人,监察大队2(3×80%)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2)×18=4482个工作日。

局机关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18人,是全局在册在岗人员24人的75%。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人,是专门执法机构中行政法人员总数3人的66.7%。监察大队人员分到三个业务股室,随业务股室执法,不再单列。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4482-1008-2544=930天。      

1.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174天

重点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2×3=24(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2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4×2×3=144(天)。

专项检查检查企业1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3=6(天)。

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474天

重点检查企业1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3×2×3=78(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3×2×3=378(天)。

专项检查检查企业3 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3=18(天)。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270天

重点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2×3=6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3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5×2×3=21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共计1008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次×3组×3人/组×5天/次=270天。

2.参与事故调查4人×15天=60天。

3.核实投诉举报4人×15天=60天。

4.开展宣传培训6人×15天=90天。

5.开展督导专项检查有限空间、涉粉尘、涉氨涉氯等6×12×3天=216天。

6.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含配合上级部门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6×3×14人=252天。

7.县政府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6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共计2544天

1.机关值班均为加班。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1476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约560学时,560÷8×18人=1260天,其他会议12天×18人=216天。

3.检查指导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乡镇应急办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3天×18人=5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天×18人=468天(机关党组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半天的理论学习)。

5.年休假2人×5天+2人×10天+14人×15天=240天,病假、事假12天×18人=216天,合计456天。

6.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工作18人×5天=90天。

 

附件2

2024年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第一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7家)

1.邢台首创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

2.邢台北龙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3.邢台巨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4.邢台市洛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5.邢台豪倍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6.邢台轧辊沃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7.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5家)

1.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

2.河北科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3.河北新时代纺织有限公司

4.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

5.巨鹿县伟华纺织有限公司

6.邢台市瑞普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7.巨鹿县振华印刷有限公司

8.河北雅家家具有限公司

9.邢台誉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0.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公司

11.河北海逸胶管有限公司

12.巨鹿县明泰纺织有限公司

13.巨鹿县润泽轧辊有限公司

14.河北欣德昌建材有限公司

15.巨鹿县天泉酒业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11家)

1.巨鹿县德鑫加油站

2.巨鹿县中信加油站

3.巨鹿县东晟加油站

4.巨鹿县和顺加油站

5.巨鹿县巨平加油站

6.巨鹿县巨广路东兴加油站

7.巨鹿县中达加油站

8.巨鹿县友好加油站

9.巨鹿县塔口村加油站

10.巨鹿县辰田加油站

11.巨鹿县中田加油站

 

第二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8家)

1.河北得丰糖业有限公司

2.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3.邢台市瑞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河北卓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5.邢台市老郡坊食品厂

6.河北博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7.邢台市双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8.邢台宏宇伟业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2家)

1.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

2.河北巨荣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

3.河北辰鹿车业有限公司

4.河北积润食品有限公司

5.河北蒙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荣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河北家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8.河北德建家具有限公司

9.河北汇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0.河北特别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11.巨鹿县瑞龙彩钢有限公司

12.河北久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13.邢台众达制动器厂

14.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15.巨鹿县盛万鑫制钉有限公司

16.巨鹿县育红重型汽车配件厂

17.巨鹿县永辉棉纺织有限公司

18.河北宏福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19.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

20.巨鹿县申通灯具有限公司

21.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

22.巨鹿县宜明家具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12家)

1.中巨(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巨鹿县黄巾大道迎宾加油站(普通合伙)

3.巨鹿县新世纪加油站

4.巨鹿县安通加油站

5.巨鹿县二月花车队加油站

6.巨鹿县顺征加油站

7.巨鹿县夺路加油站

8.巨鹿县解哲制氧站

9.巨鹿县百业通综合服务区加油站

10.巨鹿县中佳加油站

11.巨鹿县中磊加油站

12.巨鹿县何寨加油站

 

第三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5家)

1.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

2.巨鹿县迅驰机械配件厂

3.河北无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4.巨鹿县宁峰橡胶制品厂

5.巨鹿县亚龙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3家)

1.河北喜德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邢台市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3.巨鹿县宏伟密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4.河北两山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邢台铭川密封件有限公司

6.巨鹿县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7.河北利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8.巨鹿县德美瑞机械密封件厂

9.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0.河北超达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11.邢台汇晶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12.河北久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3.巨鹿县信誉商厦有限公司

14.河北鑫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巨鹿县斌昊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16.邢台众开汽车制动阀有限公司

17.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8.邢台京峰塑胶有限公司

19.巨鹿县维达橡胶厂

20.河北黑一橡胶有限公司

21.河北雷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2.圣迪斯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23.邢台天骄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11 家)

1.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一加油站

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五加油站

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六加油站

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七加油站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一百七十二加油站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一加油站

7.巨鹿县自强加油站

8.巨鹿县富强加油站

9.巨鹿县富强路加油站

10.巨鹿县安顺综合服务区加油站

11.巨鹿县绍华加油站

 

第四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8家)

1.邢台市抗州橡胶厂

2.河北巨腾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3.邢台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4.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邢台市跨越塑胶有限公司

6.巨鹿县古郡龙星橡胶厂

7.巨鹿县金特凯橡胶制品厂

8.巨鹿县巨武新艺橡胶厂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5家)

1.河北万尔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河北京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河北德瑞博科技有限公司

4.河北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邢台飞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6.河北路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7.河北东帆铁路机械有限公司

8.巨鹿县义华彩印有限公司

9.河北建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0.河北钜明塑业有限公司

11.河北三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12.河北汇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3.邢台市华聚泥浆助剂有限公司

14.河北骑乐电动车有限公司

15.邢台恒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11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四十八加油站

2.巨鹿县北马庄加油站

3.巨鹿县官宁加油站

4.巨鹿县官厅村加油站

5.巨鹿县一达加油站

6.巨鹿县宏达加油站

7.巨鹿县冯南路加油站

8.巨鹿县外神仙城东加油站

9.巨鹿县团城加油站

10.巨鹿县世友加油站

11.巨鹿县世兴加油站


附件3

2024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专项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专项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专项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专项检查企业(家)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1

6

1

1

7


1

4


1

6


28

综合执法大队

2

13


5

16

1

5

17

1

1

13

1

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2

9


3

9


3

8


2

9


45

合计

5

28

1

9

32

1

9

29

1

4

28

1

148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未制定操作规程。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二、工贸行业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 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6.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7.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28.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三)纺织企业(规模以上涉粉尘爆炸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是否混合贮存的;保险粉是否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四)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五)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 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六)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各业务主管股室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做好分管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