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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3-22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711440890415

一、执法事项

负责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河北省绿化条例》《邢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权限

行使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市直管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责;

四、承办机构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五、办理流程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30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9-4315200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办公地点:巨鹿县西平北街与元泽路交叉口西行100米北侧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三)办公电话:0319-43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