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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教育局发布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巨鹿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4年

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和《中共邢台市委教育工委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专项治理等五个行动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检查内容

(一)党的建设:党组织的设立、建设、保障机制和党团工作开展情况。

(二)办学方向:思政德育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三)办学条件: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达标情况;实验教学设施设备达标情况;生均住宿、运动面积达标情况等。

(四)教育教学:师生比达标情况;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情况;教师持证上岗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五)依法治校: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资产管理: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办学行为:招生行为、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学籍管理等行为规范情况;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情况。

(八)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十)其它有关办学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自查:3月16日起至4月8日前,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对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报教育管理部门。

(二)验审:4月20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教育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组逐一审查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对照指标体系逐项进行量化打分,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三)公告:4月30日前,按照办学层次、管理权限,将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小学由县教育局负责,中学由市教育局负责)发布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通过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媒体予以公告。

四、其它事项

(一)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前报送下列材料:

1. 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以及学校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选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治理情况;规范招生行为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落实教学大纲、课程计划情况;德育工作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受检学校年度办学的主要成绩、办学特色、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法人登记情况,师生情况,全部开户行名称、账号及账户基本情况,财务管理机构及财务人员情况)。

(2)审计截止日学校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包括学校资产负债率情况,如果期末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应说明原因;年度财务收支明细情况;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明细。

(3)办学结余情况,包括办学结余是否分红,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等。

(4)审计结论及管理建议。

(5)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

4. 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5. 学校受检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6.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按要求填写的邢台市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年检为优秀或合格的民办学校,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同时相应核减其当年度招生计划。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或责令停止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对自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不再进行年检,学校提交终止办学书面申请,进行资产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印章等,报审批机关核准,依法进行注销登记。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三)年检评为优秀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学特色明显;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现代化水平高;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无乱招生、乱收费、人籍不一致等现象;教师结构合理,队伍相对稳定,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校园和谐稳定,无非正常人身伤亡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四)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 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 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 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 存在学前班的;幼儿园名称不规范的、提前开设小学课程的;小学 “非零起点” 教学的。

11. 学籍管理不规范,违规招收借读生、人籍不一致、空挂学籍的。

12. 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县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小学、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并发布年检公告。另外,根据我县实际,对位于城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县域内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由县教育局负责年度检查。对位于乡镇民办幼儿园,委托所在校区进行年度检查,县教育局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民办学校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是对民办教育依法依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评估组,对照教育部、省、市有关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要求,逐项打分、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开展实地检查。要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对照标准逐项认真审核,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指导性建议,帮助其尽快予以解决;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良性发展。对达不到年检要求的坚决予以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二)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认真准备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力求通过年度检查,不断提高自身办学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和《中共邢台市委教育工委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专项治理等五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执行。

巨鹿县教育局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