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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2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jlxly/171202179840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条件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竣工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除外)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适用本办法。

对于2006年10月11日《那合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第25 号政府令)颁布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再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邢台市中心城区(开发区、邢东新区除外)范围内以及范围外信都区、襄都区分局管辖范围内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信都区、襄都区分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范围外各自辖区内其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开发区、邢东新区分局负责各辖区内建设工程(含市局、原邢台县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规划批后管理部门及时将批后管理有关资料移交规划条件核实管理部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用地范團内需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已完成竣工测量。

第七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竣工测量材料。

第八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窗口申请。

(二)核查。承办科室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需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是否拆除。

(三)审批。经核查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核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其附件附图;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按联合验收程序办理。

第九条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交通出入口位置;

(三)建(构)筑物的用途、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外轮廓、高度、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

(五)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区其它设施拆除情况;

第十条 规划条件核实可分期办理。分期办理的,在最后一期核实时核算整体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全程跟踪核实的,可根据施工进度,按照放验线、主体、外立面、绿地车位、竣工5个施工节点,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 土地整合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土地整合到位。经属地政府确认近期确实无法整合的,由属地政府出具督促项目单位整合土地的承诺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与相邻项目土地使用相互交叉,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费用的,由两个建设单位达成土地使用协议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存在应拆建(构)筑物而未拆除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拆除。经属地政府确认近期确实无法拆除的,由属地政府出具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承诺,可办理规划条件校实手续。

第十五条 改变建(构)筑物用途的,应按审批用途恢复。经属地政府确认近期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属地政府出具督促建设单位恢复的承诺,按审批使用用途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确因城建计划或项目建设时序原因,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或承诺)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规划要求项目相邻城市支路、开敞空问、公共绿地(绿线)等应由项目 单位建设而未建设的;

(二)规划要求公厕、垃圾站等应由项目 单位建设而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

(三)其它需要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或出具意见的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长宽尺才、外轮廓、层数符合规划要求,因设计单位计算原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应当先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更正程序,再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或乡、镇、办事处)处理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政变建筑物长宽尺寸、外轮廓的;

(二)建筑高度增加,在合理误差范團外的;

(三)建銳位置偏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

(四)绿地率不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确实无法补建的;

(五)车位数量不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确实无法补建的;

(六)未建或少建地下车库,但车位总数量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层数的;

(八)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用途的;

(九)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影响整体效果的;

(十)建筑物内部结构调整,与审批图册不一致,造成建筑面积改变较大或不符合规划条件等有关要求的;

(十一)未经规划审批建设燃气调压站、热力交换站、门卫等的;

(十二)未经或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容积率要求的;

(二)建筑面积减少,在合理误差范围外,但建筑长宽尺寸、外轮廓、层数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建筑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

建筑位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形式变轻微,不影响整体效果的;

(六)建(构)筑物外立面材质由涂料提升为同颜色真石漆、液态花岗岩、面砖、石材以上材质的;由真石漆提升为同颜色液态花岗岩、面砖、石材以上材质的;由液态花岗岩提升为同颜色面砖、石材以上材质的;由面砖提升为同颜色石材以上材质的;使用新型外墙材料,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为比审批材质优化提升的;

(七)绿地未按总平面图布置形式建设,但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

(八)车位未按总平面图和平面图布置形式建设,但地上、地下车位总数量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

基地出入口未按审批建设,经设计单位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

(十)建筑物内部结构调整(住宅类户数、户型外轮廓不变)的;

(十一)改变无障碍坡道形式,不影响使用的;

(十二)燃气调压站、换热站、门卫室、地上人防出入口等配套公建,因功能需要,改变出入口方向、窗户形式、个数等外立面内容的;

(十三)其它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现状保留:

(一)因功能需要设置的电力、燃气、通讯等箱柜,其安全由实施部门负责;

(二)因功能需要建设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车棚;

(三)因功能需要建设的地下建筑出入口遮挡结构、通风井、采光井、地下消防水池等;

(四)不占压道路红线、绿线建设的围墙。

第二十一条 因季节或施工时序问题造成用地范围内绿化、硬化等近期无法实施的,由建设单位出具限期实施的承诺后,可先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二条 属历史遗留或问题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由属地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市政府批示或会议纪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事项不属于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一)项目内景观(规划审批的除外);

(二)项目内各类市政管线;

(三)建筑内外安装的设备;

(四)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

(五)门窗的品牌、大小以及开闭方向和方式;

(六)窗(阳合)框的分割形式;

(七)车位编号方式;

(八)其它不属于规划条件校实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差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单体建筑面积 3000(含3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在±3%之内;

(二)单体建筑面积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之间,合理误差在±2%之内;

(三)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在±1%之内。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差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7 米的建筑,合理误差最大为±0.2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合理误差最大为±0.4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54 米、小于或等于80米的建筑,合理误差最大为±0.6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 80 米的建筑,合理误差最大为±0.8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实测建筑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平面位置的差值。建筑位置的合理误差为±0.15 米以内。

第二十七条 速反本办法规定,按规定依法進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5日印发的《邢台市建设工程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邢自然〔2019〕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