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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发布机构:巨鹿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hbjlxqxj/1714361154584

当前,我县已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其中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爆炸危险环境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自主委托具有防雷检测资质并纳入气象部门监管的机构开展检测,对不符合防雷安全规范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三、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与检测范围

(一)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二)防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检测机构复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管职责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辖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雷检测机构对一、二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开展检测活动,应当提前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欢迎对防雷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361218,对举报属实者将根据规定进行奖励。

 

特此通告

巨鹿县气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