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1-09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715928745621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 80元 |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 线上缴费(微信支付)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财政部、国际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2 | 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 550元 |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首次、转移登记 |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移登记; | ||||||||||
地役权首次、转移登记; | ||||||||||
抵押权首次、转移登记。 | ||||||||||
3 | 不动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 住宅:40元;非住宅:275元 | 申请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不动产登记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4 | 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财政部、国际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免缴的提供承诺书,个体工商户直接免收);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新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的;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5 |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申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不动产登记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 不收费 |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为零(含证书工本费); | ||||||||||
6 | 不动产登记 证书工本费 | 10元(不收取登记费)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