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夏孔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16366099382
公 告
邢台利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夏孔亮向本委提出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本委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作出邢劳鉴2023年0529004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现予公告。你单位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