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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夏孔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1636609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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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夏孔亮向本委提出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本委已于202310月24日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作出邢劳鉴20230529004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现予公告。你单位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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