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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  字体:[  ]

体裁分类: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jlxzjj/1721097952839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结合巨鹿县实际,制定巨鹿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表彰“名特优新”个体商户可以不受此限,优先入库。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D.有两年以上未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E.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二、入库标准

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入库标准。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B.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C.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D.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E.获评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餐饮名店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5年的;

B.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率先以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 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D.经相关部门推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