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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 河北省本级医保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发布时间:2024-10-03  发布机构:苏家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4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索引号:jlxsyx/1731741774246

纵览客户端讯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8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同时,在省本级原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

提升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按时足额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21种

在省本级原57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1.动脉硬化闭塞症、2.特应性皮炎、3.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4.腺垂体功能减退、5.多发性骨髓瘤、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动脉栓塞、9.溶血性贫血、10.白塞氏病、11.多肌炎、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13.肝豆状核变性、14.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15.朗格罕细胞增生症、16.脊髓空洞症、17.肺间质疾病、18.骨髓纤维化、19.大骨节病、20.克山病、21.布鲁氏菌病。

待遇标准,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职工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不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分别按每个病种的年度限额执行;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

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

在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1.垂体瘤、2.戈谢病、3.艾滋病。新增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按住院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