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22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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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意事项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构成。目前可在巨鹿县行政审批局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类型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大多要经历成立、变更、换届、注销等多个阶段,今天先带大家了解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意事项。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申请登记;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国有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五)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医疗、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先在卫健部门、教育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或地名)名称、字号、公益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名称应当冠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具有表意性、显著性、区别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对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形成修饰,具有误导性的词语不得作为字号。
4.名称中的公益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表述。
5.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学校”“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等标明其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总”“集团”“联盟”“连锁”字样。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
第一步 发起人/发起单位依据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及业务范围,找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组织,并申请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如要成立跟医疗相关,则找卫健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步 在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发起人/发起单位向巨鹿县行政审批局提交名称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巨鹿县行政审批局核准通过后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 发起人/发起单位完成筹备工作后,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理事会需审议并表决《章程》(草案),确定理事会、监事(长)、负责人人选,完成开办资金验资。并按照规定的申请资料向巨鹿县行政审批局提交成立登记申请,审批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类型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学院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培训中心等;
(六)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七)其他。
不予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形
(一)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