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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12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7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jlxzfcjj/1741746733137

巨鹿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巨鹿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申请家庭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7.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在2024年81日前,到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8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标准。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4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877元的1.5倍以下,即53815/人以下)。

3.家庭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3.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4.在本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县城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县城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或在县城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选调生、公务员)、环卫工人、外卖配送员等群体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县城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5.在县城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6.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7.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9.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10.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1.申请人在巨鹿县域外有稳定工作的。

12.离异未满一年的。

13.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县城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14.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行大道-康源街-南外环路-定魏线围合区域)村、居委会(社区)居民家庭不视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承租类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邢台公租房入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邢台公租房入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受理: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通过线下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按流程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委、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巨鹿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巨鹿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