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9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745455943505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6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 3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7]10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 (冀政字〔2021〕7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2022]6号) | 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微信支付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台等渠道缴费 | 冀政字[2021]74号 冀财非税[2022]7号 冀财非税函[2022]6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 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 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 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 50%; 5.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取相当于工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没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每宗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 未按规定时间动工的国有土地 | 被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去税务部门缴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3 | 土地复垦费 |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微信支付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台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4 | 耕地开垦费 | 5等地112.6元/平方米、6等地105.1元/平方米; 7等地97.6元/平方米、8等地90.1元/平方米; 9等地82.6元/平方米、10等地75.1元/平方米; 11等地67.6元/平方米、12等地60.1元/平方米; 13等地52.6元/平方米、14等地45.1元/平方米; 15等地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 |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微信支付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台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5 | 森林植 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 临时或永久 征占用的林地 | 征占用的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去税务部门缴纳 |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引 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6 | 草原植 被恢复费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一次性缴纳, 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1900元/亩。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亩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 厅 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0〕892号)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去税务部门缴纳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草原植 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0〕892号)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 被恢复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7 | 湿地恢复费 | 水域类湿地270元/平方米, 滩涂类湿地330元/平方米, 沼泽类湿地370元/平方米, 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 滨海湿地,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4]6号)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利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 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4]6号) 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利工程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的免征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公开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