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巨鹿县民政局 关于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19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检查计划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索引号:jlxnzj/1747644923989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所有行政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杜绝随意检查、越权检查。

(二)减少频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等;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检查主体

巨鹿县民政局执法队

三、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

四、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四)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检查频次及具体安排

(一)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二)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查看现场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台账等。

(二)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书面审查。

(三)联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检查计划的,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避免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频次和检查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提前报本单位党组会批准。

(二)落实检查制度:认真落实“双随机”制度确保检查过程规范、透明。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考核,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及时反馈备案:执法部门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