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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寨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5-21  发布机构:观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gzx/1747796737584

观寨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1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除非省级以上另有规定,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主动开展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除非省级以上另有规定,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主动开展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除非省级以上另有规定,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主动开展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