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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3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664087824305098752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自规批后 罚决 20234

当事人: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5504167134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西大街19 

规划验收发现,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迎宾街与秦泽路交叉口西北角处门市的层数与形式违法建设面积565.9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审批图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验)笔录、施工协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本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22070.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行),账号详见我局财务出具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