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3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664087824305098752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自规批后 罚决 (2023)4号
当事人: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5504167134,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西大街19号
规划验收发现,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迎宾街与秦泽路交叉口西北角处门市的层数与形式,违法建设面积565.9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审批图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施工协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本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22070.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行),账号(详见我局财务出具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