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8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79746447082245734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巨)应急罚〔2024〕专006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邢台恒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巨鹿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0552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仁坤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5511989906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双控机制建设中,未将离心机地坑辨识为有限空间;二、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巨)应急检记〔2024〕专00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经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巨鹿支行 ,账号 040600102930008259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巨鹿县 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