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镇执罚决【2024】07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发布机构:巨鹿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7975277396878991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镇执罚决〔2024〕07号
当事人:北街朱国山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3月12日对你朱国山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因在巨鹿县西平南街路西喜德来家居公司西侧上坟烧纸,引燃杂草导致周边秸秆燃烧,属于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860001
巨鹿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