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建“清华园·和府项目”地下车库
发布时间:2025-01-16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840195852933664768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自规批后 罚决〔2024〕1 号
当事人:河北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UUJXX3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东焦街道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604
经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少建清华园·和府项目地下车库,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迎宾街西侧、北荣路南侧建设的清华园·和府项目少建地下车库3269平方米,有审批图册、第三方实测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少建地下车库部分建设成本)10%的罚款,计肆拾壹万零贰佰伍拾玖元五角(41025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行)(地址:邢台市巨鹿县新华街),账号50229001040013545,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巨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