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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31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875009992717897728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批准强制拆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2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3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县级
4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