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11-2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875151374010945536
一、为进一步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范围。
四、《基准》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或A、B、C、D等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