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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4#住宅楼、2#商业)2#商业案

发布时间:2025-01-1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87970913812519731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规 罚决 20251

当事人:巨鹿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308256088D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工业区黄巾大道西199 

规划条件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巨鹿县塑料厂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4#住宅楼、2#商业)2#商业整体向南位移0.82,本机关于 2025  1  2 日对你(单位) 巨鹿县塑料厂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4#住宅楼、2#商业),2#商业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第65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商业10%的罚款,罚款24127.0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巨鹿支行,账号885881201100000002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