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街建材市场片区改造项目(南华秀苑)一期警务物业楼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88225929685146419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自规批后 罚决 (2025)2号
当事人:巨鹿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7589269318,
地址:巨鹿县县城西平街西侧(健康西路南侧)
规划条件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巨鹿县南街建材市场片区改造项目(南华秀苑)一期警务物业楼整体向西位移1.32米,并改变立面形式,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对你(单位) 巨鹿县南街建材市场片区改造项目(南华秀苑)一期警务物业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第64项第一款、第66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务物业楼位移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1.745425万元,改变立面形式,罚款1.5万元,罚款共计3.245425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