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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永兴机械厂(经营者夏书淼)

发布时间:2024-02-02  发布机构: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浏览次数: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73c005e1be644b6e9db0f9161240548c

当事人名称:巨鹿县永兴机械厂(经营者夏书淼)

违法行为: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筹集措施,不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


附件:

119-162641970928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