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镇执罚决[2024]70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发布机构:巨鹿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znongyeban/17522032802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镇执罚决〔2024〕70号
当事人:东郭庄XXX,身份证号:132231XXXXXXXXXXXX,住址:巨鹿县巨鹿镇XXX村。
根据 天眼系统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月11日对你XXX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因在XXX村干农活时引燃杂草导致周边秸秆燃烧,属于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比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巨鹿县收费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巨鹿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860001
巨鹿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