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发布时间:2025-03-14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64424130092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序号案件编号当事人
姓名
立案时间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公示截止日期决定机关
11305290202510009郭*飞2025-02-26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捌佰肆拾元整(7840)9%的罚款计柒佰零伍元陆角整(705.6元)。2025-03-132025-6-1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21305290202510007李*芳2025-02-20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捌佰壹拾伍元(7815元)9%的罚款计柒佰零叁元叁角伍分(703.3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03-132025-6-1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31305290202510005卢*磊2025-02-1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13250元)9%的罚款计壹仟壹佰玖拾贰元伍角整(1192.5)。2025-03-132025-6-1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41305290202510001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5-01-18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鉴于违法事实成立,且属于本机关管辖,建议本案调查终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2025-03-182025-6-1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