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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发布时间:2025-05-16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64424415347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序号案件编号当事人
姓名
立案时间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公示截止日期决定机关
11305290202510015李*平2025-03-3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无牌号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200)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200)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20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贰仟陆佰陆拾陆元整(32666.00元)。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5-05-122025-11-15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21305290202510016靳*2025-03-3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零叁拾元整(7030.00元)9%的罚款计陆佰叁拾贰元柒角整(632.70元)。2025-05-162025-8-15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31305290202510011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5-03-08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运输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壹条、利群(阳光)壹条,合计贰个品种,案值830元,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2025-05-162025-8-15
41305290202510010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5-03-10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运输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牡丹(蓝中支)壹条,合计壹个品种。案值300元。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2025-05-162025-8-15巨鹿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