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5 发布机构:巨鹿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zfb/1765771841212
巨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县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禁止存储、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的区域为:巨鹿县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巨鹿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社区要将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强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邮政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销联合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的,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举报,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319-432634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19-4326377、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0319-4335966。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以前通告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