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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5  发布机构:巨鹿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zfb/1765776969774

巨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县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禁止生产、禁止运输、禁止存储、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相关事宜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区域为:巨鹿县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巨鹿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社区要将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强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五禁”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邮政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县供销联合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行为,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举报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319-432634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19-4326377、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0319-4335966

六、对违反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以前告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