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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7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768810071464

当事人: 邢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M5N

经查明, 2025年10月13日17时10分,在丰源街辛寨路口东行200米车辆运输渣土时未除泥、冲洗干净直接上路行驶,造成带泥上路,易产生扬尘污染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的规定。

2025  10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00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基准编号C060308501,较轻裁量幅度,“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