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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4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768810338177

巨城罚决字〔2025〕第002

当事人: 广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6

经查明, 2025年11月9日,在巨鹿县元泽路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2025  11  1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002号、巨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基准编号C060211501,较轻裁量幅度“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