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段林广工伤认定举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发布机构: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69754733195
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
段林广于2026年01月04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6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提供证据项目):
一、2025年5月31日段林广是否在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工作;二、2025年5月31日10时左右,段林广是否在科本橡塑制品河北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在卷轴时左手意外被机器卷入后受伤,事故发生后段林广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1、左侧第3、4、5、6、7、8、9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5、左肱骨骨折;6、左上臂桡神经损伤;7、左手第5掌骨基底骨折;8、左手中环指皮肤剥落伤;9、轻度贫血;10、下肢静脉血栓形成;11、周围性面神经麻痹(右);三、有无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