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梅工伤认定举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发布机构: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6975478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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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于2026年01月05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6年01月05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提供证据项目):
一、巨劳人仲案字【2025】第31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已生效;二、2024年10月14日16时左右,杨梅是否在你公司工作过程中,操作机床时右手意外被机器挤伤,事故发生后杨梅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缺损伴异物存留;2、右拇指屈肌腱断裂缺损(I区);3、右拇指掌侧双侧动脉神经断裂缺损;三、有无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