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09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773020791323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依法制止和惩处城市运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城管部门监管的污水处理、城市供热、厨余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等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数量不足、安全出口锁闭、堵塞,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无水、水管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等),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未落实“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对关键岗位、风险点未设置风险告知卡和张贴警示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等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完善企业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是否将岗前教育、事故案例警示情况纳入举报范围;
(四)危大工程、高空、动火特种作业未进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交底、编制预案、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配备监护人等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在从事城市照明、环卫、绿化、市政维护作业中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二、举报原则和方式
(一)举报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监管、谁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县城管局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三、举报受理要求
1、举报信息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具体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2、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3、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按照“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或等值奖励物,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证书、新闻宣传等。
1、对举报投诉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每起可获奖励20元;
2、举报重大隐患的,每起可获奖励50元;
3、举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并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五、举报受理电话和地址
联系电话:0319-4315200(举报电话)
邮 箱:jlxcgj@163.com
联系地址:巨鹿县元泽路县城管局
六、附则
本办法由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