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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镇执罚决 [2025] 第020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发布机构:巨鹿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znongyeban/1766742431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镇执罚决〔2025〕020号

当事人:后辛庄XXX,身份证号:1305291963XXXXXX10,住址:巨鹿县巨鹿镇后辛庄村。

根据 上级部门推送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月11日对你XXX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因在巨鹿高速服务区北区后广场焚烧枯枝落叶导致火情发生,属于露天焚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露天焚烧处罚工作机制的通知》,比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巨鹿县收费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巨鹿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860001

 

 

 

   巨鹿县巨鹿镇人民政府

2025 年12月22日